南洋暴雪讲法律之六 - 放心,结婚了财产不会“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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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的问题

重要的话说三遍:

婚内财产不等于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不等于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不等于共同财产

 

1. 中国法律和新加坡法律不一,不一,不一 (再三遍).....

 

按照中国的法律,婚后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摘自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夫妻所共同财产

所以,按照中国法律, 婚后的财产你的就是我的,我的是我的(朱重八

个例子,在中国已婚夫其中一人持有的房子,理想要做委托公,需要配偶声明无相关利或者同意委托才可以做个公

 

在新加坡,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婚内财产是婚内财产。两件事不能划等号。

新加坡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个概念,只有共同财产jointly-owned property)个概念。

 

2. 什么是共同财产

任何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有某个财产几个人都算是共同有。比如HDB房子,比如行的账户

注意的是新加坡法律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原叫做生存者利(survivorship)。意思是,当共同有者死亡,其共同有的财产产权动归幸存的其他共有者所有。这项权利是排在遗产继之前 。所以共同有用的房在死者死亡不会被遗产继承,只会自动转让所有

个冷知:两个共有人同一场车祸死了,无法得知先死后死,该财产怎么承?新加坡法律定,种情况的先死。所以共有财产动归年幼的死者所有。然后作年幼死者的遗产分配。

 

了,回来婚内财产

之你的个人财产,不管婚前是婚后,你的就是你的 ,我的是我的。互相不影响。是新加坡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区

 

3. 什么是婚内财产(matrimonialasset)

婚内财产实专指“在离婚时参与分配的财产”里其实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步,是否参与分配。第二步,如果参与分配,按照什么比例分配。


关于什么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是什么财产属于婚内财产),法律的很明确:(112条(10)款)

a. 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各人或共同得的,要么用以婚姻生活相关目的,要么在婚姻存由夫妻中一人或两人共同使其增财产。以及

b. 其他任何婚姻存夫妻中任何一方得的财产馈赠遗产继承除外)。

根据之前提的那个案例,婚前首付,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子算婚内财产,参与分配。

 

4. 如何分配。

参与分配不代表半分。

参与分配不代表半分。

参与分配不代表半分。(再三遍)

 

新加坡法庭需要做的是婚内财产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分配(Leong Wai Kum的文章)。

法庭考的主要是三个因素:

a. 双方婚内财产的直接经济贡献(例如首付,还贷,装修等等)。

b. 双方婚内财产经济贡献(例如一方负责还贷,另一方负责养家)。

c. 双方婚姻的献(例如家庭主妇不工作照顾家的情况)。

然后合考量,做出一个合理的分配比例方案。

 

所以原上,既不会出家庭主辛苦半子什么财产都拿不到的情况,也不会出男人通常担心的面分一半的情况。

68 条回复
  • #1

    点赞,加一个-“控制”了存款并不代表可以让任何一方净身出户用猫兄的话就是你得到你应得的。用猫兄的话就是你得到你应得的。

  • #2

    咨询一个房产写谁名的问题请问楼主,
    1。如果夫妻(A,B)婚内购置两处房产,一处在A名下,一处在B名下。离婚的时候,会各自拿各自名下的房产吗?如果不是,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中一人对两个房产都有贡献?

    2。一房产在夫妻(A,B)两人的名下。只有B一个人的CPF都对房产有contribution.如果法院把房产全部判给A,那么B的CPF会打回B的CPF帐户,还是整个房产都归A,通过相应手续把名字改成A,而B什么都得不到了?

    请问楼主,
    1。如果夫妻(A,B)婚内购置两处房产,一处在A名下,一处在B名下。离婚的时候,会各自拿各自名下的房产吗?如果不是,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中一人对两个房产都有贡献?

    2。一房产在夫妻(A,B)两人的名下。只有B一个人的CPF都对房产有contribution.如果法院把房产全部判给A,那么B的CPF会打回B的CPF帐户,还是整个房产都归A,通过相应手续把名字改成A,而B什么都得不到了?

  • 南洋暴雪 楼主
    #3

    回答问题1.
    a. 不一定,互相可以商量(比如谁付谁一部分现金然后个人保留房子这样),法官也会衡量价值。说到底和谁的名下有什么房子没什么直接关系。
    b. 证据多了。直接证据就现金来源啦,收入证明啊,现金的流向啊等等。其他的真的离婚的时候再问律师吧(不是让你离婚哦)。
    问题2.
    法官会给详细的指令,让A把B的CPF填回,该给B多少钱给多少钱,然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显然不会直接过户给A。问题1.
    a. 不一定,互相可以商量(比如谁付谁一部分现金然后个人保留房子这样),法官也会衡量价值。说到底和谁的名下有什么房子没什么直接关系。
    b. 证据多了。直接证据就现金来源啦,收入证明啊,现金的流向啊等等。其他的真的离婚的时候再问律师吧(不是让你离婚哦)。
    问题2.
    法官会给详细的指令,让A把B的CPF填回,该给B多少钱给多少钱,然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显然不会直接过户给A。

  • vililytan
    #4

    赞这一点c. 双方对婚姻的间接贡献(例如家庭主妇不工作照顾家的情况)。

    国内对婚姻法的种种不满应该就是没考虑到这点。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比较难定量吧。比如工作的妈妈虽然平时让女佣看孩子做家务,但是为了配合丈夫经常出差的工作性质放弃更好的职位,选择不要出差的工作,这些会得到补偿吗?c. 双方对婚姻的间接贡献(例如家庭主妇不工作照顾家的情况)。

    国内对婚姻法的种种不满应该就是没考虑到这点。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比较难定量吧。比如工作的妈妈虽然平时让女佣看孩子做家务,但是为了配合丈夫经常出差的工作性质放弃更好的职位,选择不要出差的工作,这些会得到补偿吗?

  • 南洋暴雪 楼主
    #5

    会。谁照顾孩子这是一个事实问题。爸爸不着家,妈妈着家的话,法庭一定会考虑的。
    谁照顾孩子这是一个事实问题。爸爸不着家,妈妈着家的话,法庭一定会考虑的。

  • vililytan
    #6

    赞看来坡坡的妈妈可以安心照顾家庭了。看来坡坡的妈妈可以安心照顾家庭了。

  • #7

    如果没有孩子呢…妻子做家庭主妇…男方工作还贷款 车 房子 日常生活开销呢妻子做家庭主妇…男方工作还贷款 车 房子 日常生活开销呢

  • vililytan
    #8

    不太理解没孩子的家庭女方为何要做主妇?为了照顾家里老人?否则家里真的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啊……哎哟,跑偏了。女方为何要做主妇?为了照顾家里老人?否则家里真的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做啊……哎哟,跑偏了。

  • #9

    请问版主江湖中盛传的双方各自进工资的个人银行户口里的钱不作婚内财产划分是怎么回事

  • yanzifei
    #10

    但是如何证明妈妈经常在家照顾孩子,粑粑没有呢?

  • #11

    继续贴案例 ARX v ARY [2015] SGHC 55

    Google search  “2015 Family Law – Matrimonial Assets – Division indirect contribution site:singaporelaw.sg”

    http://www.singaporelaw.sg/sglaw/laws-of-singapore/case-law/free-law/high-court-judgments/15924-arx-v-ary-2015-sghc-55

     

    妻子:直接贡献27-30%,间接贡献20-23% -》平分

     

    46     As far as indirect non-financial contributions were concerned, the defendant claimed that she took care of the household and all the needs of the children, albei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the maid.[note: 14] The defendant also highlighted that the plaintiff was absent from the household for about 40-45% of the time due to his work commitments and that she was the sole caregiver of children during those periods.[note: 15] In support of her position that she made greater indirect contributions towards the household and children, the defendant highlighted various episodes where she had to tend to the medical needs of the children and helped them with their homework without any assistance from the plaintiff.[note: 16] The defendant gave examples of her active involvement in the school-related activities of the children,[note: 17] and highlighted the efforts she took to manage the healthcare needs of the plaintiff. Lastly, it was pointed out that the defendant’s indirect contributions had increased since the separation, as she had to singlehandedly managed the family, and especially so after the plaintiff relocated to live and work in Hong Kong.[note: 18] The boys stayed home with the defendant until they enrolled for boarding school in Malaysia. The elder son, A, went to boarding school in August 2013 and he was joined by his brother, B in September 2014.

    47     A related and general theme that featured across the submissions made on behalf of the defendant was the lucrative career she had given up to become a homemaker, and it was this sacrifice of her career that allowed the plaintiff to achieve his current financial success.[note: 19] It was also specifically highlighted that her assistance to the plaintiff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the marriage, when the plaintiff was a student, was a factor that the court should consider under s 112(2)(g) of the Act in favour of the defendant.[note: 20]


    56     Having assessed the evidence and submissions of the parties, I was satisfied that the defendant did contribute to the household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ren especially since the plaintiff was travelling (40-45% of the time) and that she stopped working so as to focus on the family. I also found that she was able to highlight clear examples of her indirect contributions as the caregiver of the children. In this regard, her participation in the school-related activities of the children was noted.


    Google search  “2015 Family Law – Matrimonial Assets – Division indirect contribution site:singaporelaw.sg”

    http://www.singaporelaw.sg/sglaw/laws-of-singapore/case-law/free-law/high-court-judgments/15924-arx-v-ary-2015-sghc-55

     

    妻子:直接贡献27-30%,间接贡献20-23% -》平分

     

    46     As far as indirect non-financial contributions were concerned, the defendant claimed that she took care of the household and all the needs of the children, albei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the maid.[note: 14] The defendant also highlighted that the plaintiff was absent from the household for about 40-45% of the time due to his work commitments and that she was the sole caregiver of children during those periods.[note: 15] In support of her position that she made greater indirect contributions towards the household and children, the defendant highlighted various episodes where she had to tend to the medical needs of the children and helped them with their homework without any assistance from the plaintiff.[note: 16] The defendant gave examples of her active involvement in the school-related activities of the children,[note: 17] and highlighted the efforts she took to manage the healthcare needs of the plaintiff. Lastly, it was pointed out that the defendant’s indirect contributions had increased since the separation, as she had to singlehandedly managed the family, and especially so after the plaintiff relocated to live and work in Hong Kong.[note: 18] The boys stayed home with the defendant until they enrolled for boarding school in Malaysia. The elder son, A, went to boarding school in August 2013 and he was joined by his brother, B in September 2014.

    47     A related and general theme that featured across the submissions made on behalf of the defendant was the lucrative career she had given up to become a homemaker, and it was this sacrifice of her career that allowed the plaintiff to achieve his current financial success.[note: 19] It was also specifically highlighted that her assistance to the plaintiff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the marriage, when the plaintiff was a student, was a factor that the court should consider under s 112(2)(g) of the Act in favour of the defendant.[note: 20]


    56     Having assessed the evidence and submissions of the parties, I was satisfied that the defendant did contribute to the household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ren especially since the plaintiff was travelling (40-45% of the time) and that she stopped working so as to focus on the family. I also found that she was able to highlight clear examples of her indirect contributions as the caregiver of the children. In this regard, her participation in the school-related activities of the children was noted.


  • #12

    糊涂了,间接贡献没列,妻子:直接贡献27-30%,总贡献50% -》平分

  • 南洋暴雪 楼主
    #13

    这个只能问“江湖”

  • 南洋暴雪 楼主
    #14

    难道小孩是哑巴?

  • 南洋暴雪 楼主
    #15

    贴段上次发的那个案子法官的原话:In respect of the indirect contributions, the Mother had been the primary
    caregiver of the two children up until 11 June 2015. She gave up her
    employment and assisted with her husband’s relocation, once to Hong Kong,
    and then subsequently to Singapore. Her view of their domestic life was one
    marked by the demands of long hours and travel that the Father’s employment
    necessitated.
    最后一句是重点。和小孩无关的。In respect of the indirect contributions, the Mother had been the primary
    caregiver of the two children up until 11 June 2015. She gave up her
    employment and assisted with her husband’s relocation, once to Hong Kong,
    and then subsequently to Singapore. Her view of their domestic life was one
    marked by the demands of long hours and travel that the Father’s employment
    necessitated.
    最后一句是重点。和小孩无关的。

  • love962397
    #16

    在天朝,离婚的时候所有婚后财产都平分,无论女方有没有工作,难道这样不比新加坡的按照家庭贡献分更好?所有婚后财产都平分,无论女方有没有工作,难道这样不比新加坡的按照家庭贡献分更好?

  • #17

    如果这个男方一直工作在新…不涉及到什么travel and relocation的话…还有可以谈谈赡养费的问题吗…不涉及到什么travel and relocation的话…还有可以谈谈赡养费的问题吗…

  • #18

    哪里有什么老人啊…我身边的同事…我也不太理解…男方负担很重…我也不太理解…男方负担很重…

  • #19

    如果夫妻是一个中国籍 一个新加坡籍呢?房产既有在新加坡的 也有在中国的,这个会按照哪国的婚姻法执行?房产既有在新加坡的 也有在中国的,这个会按照哪国的婚姻法执行?

  • yanzifei
    #20

    如果孩子很小还不会说话呢

  • 南洋暴雪 楼主
    #21

    败给你了证据学讲究的是51%说服力。两边各执一词。谁有旁证证明自己驳倒对方,法官就相信谁。证据学讲究的是51%说服力。两边各执一词。谁有旁证证明自己驳倒对方,法官就相信谁。

  • 南洋暴雪 楼主
    #22

    请回去看我以前发的讲法律文

  • 南洋暴雪 楼主
    #23

    这段话的重点在法庭认为女方为婚姻做出了比较大的贡献,而不在有没有跟着老公到处跑。赡养费你想问什么?法庭认为女方为婚姻做出了比较大的贡献,而不在有没有跟着老公到处跑。赡养费你想问什么?

  • yanzifei
    #24

    哈哈,所以多些和宝宝一起的照片还是有额外的作用嗒

  • 艾嘎嘎
    #25

    还是看不懂虽说在新加坡,财产“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看起来归属权不同,但根据这个:

    “a. 无论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各人或共同获得的,要么用以婚姻生活相关目的,要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一人或两人共同使其增值的财产。以及

    b. 其他任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馈赠和遗产继承除外)。”

    结果不还是一样(要拿出来分配)吗?

    根据a, 比如甲婚前有一笔存款20万,就算存在银行不动每年也有利息,这也算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人使其增值(利息)了吧?
    要是甲拿出来投资股票增值更多就更逃不掉了对吗?

    根据b, 像隔壁帖子提到的妻子一人名下的存款虽然归属权是妻子(根据第二条提到的财产归属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但还不是仍然属于婚内财产要拿出来分配?

    求解惑虽说在新加坡,财产“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看起来归属权不同,但根据这个:

    “a. 无论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各人或共同获得的,要么用以婚姻生活相关目的,要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一人或两人共同使其增值的财产。以及

    b. 其他任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馈赠和遗产继承除外)。”

    结果不还是一样(要拿出来分配)吗?

    根据a, 比如甲婚前有一笔存款20万,就算存在银行不动每年也有利息,这也算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人使其增值(利息)了吧?
    要是甲拿出来投资股票增值更多就更逃不掉了对吗?

    根据b, 像隔壁帖子提到的妻子一人名下的存款虽然归属权是妻子(根据第二条提到的财产归属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但还不是仍然属于婚内财产要拿出来分配?

    求解惑

  • #26

    难道法官不问你谁给你拍的?

  • #27

    我也是看了半天没看懂,不知道是翻译问题还是什么问题

  • #28

    赡养费是必须要给的吗?假如男方已经退休…没有收入了…还需要支付吗…假如男方已经退休…没有收入了…还需要支付吗…

  • 南洋暴雪 楼主
    #29

    关于a增值不是指拿利息。增值之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比如房屋经过10年从1M变成2M这样。
    关于b.
    我写着文想说的就是“拿来参加分”和“能分到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假设分就一定会损失。增值不是指拿利息。增值之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比如房屋经过10年从1M变成2M这样。
    关于b.
    我写着文想说的就是“拿来参加分”和“能分到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假设分就一定会损失。

  • 南洋暴雪 楼主
    #30

    财产权在于处分权意思是你自己的房子,自己可以租,可以卖,可以存起来生利息。
    我知道一定又有人说,那不是可以偷偷藏起来,或者离婚前偷偷转卖。你需要知道的是新加坡法律有衡平法这一条平行线存在。你不用懂它做什么,你只需要知道恶意隐瞒财产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婚内财产参与分配才是公平的结果。现在不是讲男女平等吗?谁也别整天想着占对方便宜。意思是你自己的房子,自己可以租,可以卖,可以存起来生利息。
    我知道一定又有人说,那不是可以偷偷藏起来,或者离婚前偷偷转卖。你需要知道的是新加坡法律有衡平法这一条平行线存在。你不用懂它做什么,你只需要知道恶意隐瞒财产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婚内财产参与分配才是公平的结果。现在不是讲男女平等吗?谁也别整天想着占对方便宜。

  • 南洋暴雪 楼主
    #31

    理论上应该给。有案例说哪怕借钱也要给。
    但是给多少是另外一件事。新加坡法律不保护好吃懒做等赡养的离婚女性。
    实践中男方真的就没钱其实你没什么办法。
    有案例说哪怕借钱也要给。
    但是给多少是另外一件事。新加坡法律不保护好吃懒做等赡养的离婚女性。
    实践中男方真的就没钱其实你没什么办法。

  • 南洋暴雪 楼主
    #32

    跟写文有关么?你解释下,有关我就答。你解释下,有关我就答。

  • Saira
    #33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失业、退休之后借钱也要给赡养费 = 新加坡法律不保护好吃懒做等赡养费的离婚女性
    我怎么看着好像新加坡婚姻法特适合那种好吃懒做的潇洒太太,努力嫁个有银人就有了长期饭票,呵呵失业、退休之后借钱也要给赡养费 = 新加坡法律不保护好吃懒做等赡养费的离婚女性
    我怎么看着好像新加坡婚姻法特适合那种好吃懒做的潇洒太太,努力嫁个有银人就有了长期饭票,呵呵

  • 南洋暴雪 楼主
    #34

    参考之前说的那个案子女生赡养费中负担生活费的部分法庭其实最后之判了一个月2000块。男人可是20万一年奖金哦。。。。
    长期饭票是有代价的。这个话题与法律无关。我不多说了。女生赡养费中负担生活费的部分法庭其实最后之判了一个月2000块。男人可是20万一年奖金哦。。。。
    长期饭票是有代价的。这个话题与法律无关。我不多说了。

  • 南洋暴雪 楼主
    #35

    请作定量分析应不应该给是性质问题。法律说大部分情况应该给(不是一定,女士们请不要想当然)。
    给多少就会有政策考量。假设女方应得5000块,法官认为女方努力工作应该能赚到2000,那么判的抚养费就会变成3000。
    别忘了离不离婚女方都有权利申请抚养费。应不应该给是性质问题。法律说大部分情况应该给(不是一定,女士们请不要想当然)。
    给多少就会有政策考量。假设女方应得5000块,法官认为女方努力工作应该能赚到2000,那么判的抚养费就会变成3000。
    别忘了离不离婚女方都有权利申请抚养费。

  • 艾嘎嘎
    #36

    谢谢版主关于a,
    那法律上有规定增值百分比为多少以上才算重大价值需要拿出来分吗?50%以上?70%以上?
    另外,既然拿利息这种不算,突然想到你说的需要拿出来分的应该是增值而不包括原始价值对吗?
    比如婚前1M的房子增值到2M,那么只有增值的1M需要拿出来作为婚内财产进行分配,原来购房用的1M不需要,对吗?

    关于b,
    明白了,帮助理解概念的不同而已。
    但同时想到一个问题,联系下面说到的财产处分权,再拿那位女方持有全部存款的例子看,因为这存款算是她所有,那么她可以随意支配不必理会对方的反对,比如拿回娘家用,就算全用完了也是合法的,不算财产转移,对吗?

    如果以上理解正确,那倒可以理解当地夫妻的AA制了,因为钱在谁手里就是谁的,制度逼人。关于a,
    那法律上有规定增值百分比为多少以上才算重大价值需要拿出来分吗?50%以上?70%以上?
    另外,既然拿利息这种不算,突然想到你说的需要拿出来分的应该是增值而不包括原始价值对吗?
    比如婚前1M的房子增值到2M,那么只有增值的1M需要拿出来作为婚内财产进行分配,原来购房用的1M不需要,对吗?

    关于b,
    明白了,帮助理解概念的不同而已。
    但同时想到一个问题,联系下面说到的财产处分权,再拿那位女方持有全部存款的例子看,因为这存款算是她所有,那么她可以随意支配不必理会对方的反对,比如拿回娘家用,就算全用完了也是合法的,不算财产转移,对吗?

    如果以上理解正确,那倒可以理解当地夫妻的AA制了,因为钱在谁手里就是谁的,制度逼人。

  • #37

    再点赞好脾气,哈哈

  • 南洋暴雪 楼主
    #38

    分配是整体参与分配不会有仅限增值部分这种事情。
    怎么算增值我现在不知道答案。回去查了资料回复你。
    b.
    自己用自己的钱当然没事。只是离婚的时候两个问题。
    第一个,像我说的,为了离婚少分钱恶意隐匿财产(比如故意给爸妈而减少自己的财产这种行为)是可以回溯的。
    第二个,你的财产随便给外人,请问你给“自己的家”做了多少贡献?不会有仅限增值部分这种事情。
    怎么算增值我现在不知道答案。回去查了资料回复你。
    b.
    自己用自己的钱当然没事。只是离婚的时候两个问题。
    第一个,像我说的,为了离婚少分钱恶意隐匿财产(比如故意给爸妈而减少自己的财产这种行为)是可以回溯的。
    第二个,你的财产随便给外人,请问你给“自己的家”做了多少贡献?

  • 南洋暴雪 楼主
    #40

    各有各的问题。天朝多互相藏互相骗的。新加坡多分账精确到分的。你说那个更坏,恐怕没差吧。天朝多互相藏互相骗的。新加坡多分账精确到分的。你说那个更坏,恐怕没差吧。

  • 艾嘎嘎
    #41

    是的只是想到不必争财政权和钱放在一起使用的好处,没有考虑别的,不全面。只是想到不必争财政权和钱放在一起使用的好处,没有考虑别的,不全面。

  • 走走
    #42

    求教南洋版主中国人,婚姻缔结地在新加坡,夫妻二人回中国多年,其中有一个人在新加坡有财产是信托产品,现想在中国办离婚,关于这部分信托产品在新加坡,所涉财产利益如依新加坡法律应如何分割呢?
    是否是如果能证明是个人所得,只给那个个人而不参与分配?
    国籍有影响么?
    谢谢!中国人,婚姻缔结地在新加坡,夫妻二人回中国多年,其中有一个人在新加坡有财产是信托产品,现想在中国办离婚,关于这部分信托产品在新加坡,所涉财产利益如依新加坡法律应如何分割呢?
    是否是如果能证明是个人所得,只给那个个人而不参与分配?
    国籍有影响么?
    谢谢!

  • #43

    参不参与分配不是根据是否个人所得,是根据是否婚前所得。中国新加坡法律不同[…]在于分配方式,是平分还是按贡献分。你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如果是婚前购买的信托,无论在中国或新加坡,都不用参与分配。在于分配方式,是平分还是按贡献分。你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如果是婚前购买的信托,无论在中国或新加坡,都不用参与分配。

  • 南洋暴雪 楼主
    #44

    在中国离婚适用中国法律,和你们在哪一国结婚无关。

    中国法不熟。摘抄相关法条。具体请问中国律师比较好。

    A. 通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 如果你俩有一个是非中国籍的话,以下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C. 信托的意思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而制定某人获得的用益物权。我假设你说的是信托受益人是你们自己。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以,我的理解是你的问题,包括应不应该分和怎么分,其实都要看信托物是不是不动产。
    是不动产的则按照新加坡法律办理。新加坡的处理方式同其他财产一样,主要还是看获得时间。
    不是不动产(不是房子不是地)的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中国法律请在中国问律师。

    和你们在哪一国结婚无关。

    中国法不熟。摘抄相关法条。具体请问中国律师比较好。

    A. 通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 如果你俩有一个是非中国籍的话,以下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C. 信托的意思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而制定某人获得的用益物权。我假设你说的是信托受益人是你们自己。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以,我的理解是你的问题,包括应不应该分和怎么分,其实都要看信托物是不是不动产。
    是不动产的则按照新加坡法律办理。新加坡的处理方式同其他财产一样,主要还是看获得时间。
    不是不动产(不是房子不是地)的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中国法律请在中国问律师。

  • 艾嘎嘎
    #45

    好的a, 好的

    关于b,
    我觉得每个人结婚的时候应该都是想长久的,要说会恶意隐匿财产比如转移之类,也就是闹离婚的时候或一方有准备地设计离婚的时候才才会干这事。那回溯期规定多久应该也会影响到权益吧,有最长回溯期限制吗?

    第二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不知道新加坡法律是如何区别和判定多少是这部分支出的合理水平。对于独生子女或有异地患病父母的子女来说,应该还是和有兄弟姐妹的人支出数额不同吧?这部分支出多就能断定对“自己的家”没什么贡献么?毕竟贡献还包括亲自照顾家庭等等其他形式。
    没有抬杠的意思,就是既然想到了就问清楚。以前从来没看懂过版上关于财产分割的帖子,好不容易有点概念就多问问。还得感谢版主的耐心,帮我扫了盲。a, 好的

    关于b,
    我觉得每个人结婚的时候应该都是想长久的,要说会恶意隐匿财产比如转移之类,也就是闹离婚的时候或一方有准备地设计离婚的时候才才会干这事。那回溯期规定多久应该也会影响到权益吧,有最长回溯期限制吗?

    第二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不知道新加坡法律是如何区别和判定多少是这部分支出的合理水平。对于独生子女或有异地患病父母的子女来说,应该还是和有兄弟姐妹的人支出数额不同吧?这部分支出多就能断定对“自己的家”没什么贡献么?毕竟贡献还包括亲自照顾家庭等等其他形式。
    没有抬杠的意思,就是既然想到了就问清楚。以前从来没看懂过版上关于财产分割的帖子,好不容易有点概念就多问问。还得感谢版主的耐心,帮我扫了盲。

  • 南洋暴雪 楼主
    #46

    还是要回到定量分析问题不是给没给,而是给了多少。
    衡平法除了laches这个防御机制以外其实没有时效限制。是否适用衡平法才是问题的关键。
    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其实大家不用钻研法律里面的各种细节。
    大家只需要知道,合常理的事情,法律通常会帮助你。
    法官也是人,也有感情。法官也会将心比心。至少新加坡的法官很少作出违背常理的决定。
    所以只要自己真心为家庭好,为自己家人好,法律不会看不到。相反的,整天净钻研怎么损人利己的人,法律也不会帮你。
    问题不是给没给,而是给了多少。
    衡平法除了laches这个防御机制以外其实没有时效限制。是否适用衡平法才是问题的关键。
    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其实大家不用钻研法律里面的各种细节。
    大家只需要知道,合常理的事情,法律通常会帮助你。
    法官也是人,也有感情。法官也会将心比心。至少新加坡的法官很少作出违背常理的决定。
    所以只要自己真心为家庭好,为自己家人好,法律不会看不到。相反的,整天净钻研怎么损人利己的人,法律也不会帮你。

  • #47

    哈哈,笑惨了:)

  • #48

    949494,楼主法律知识渊博,说话又有智慧,简直膜拜:)

  • 艾嘎嘎
    #49

    谢谢版主说的是。希望真心的好人多点吧,经常看到负能量贴,还是挺失望的。版主说的是。希望真心的好人多点吧,经常看到负能量贴,还是挺失望的。

  • 凡人
    #50

    结婚啦,并且太太支持他转行读法律狮城帮名人要关注的,哈哈狮城帮名人要关注的,哈哈

  • 凡人
    #51

    天朝的难度在于执行判决另外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真是呵呵另外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真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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