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暴雪讲法律之六 - 放心,结婚了财产不会“充公”
南洋暴雪 • • 52480 次浏览又讲关于婚姻法的问题。
重要的话说三遍:
婚内财产不等于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不等于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不等于共同财产。
1. 中国法律和新加坡法律不一样,不一样,不一样 (再说三遍).....
按照中国的法律,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摘自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以,按照中国法律, 结婚后的财产,“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朱重八语)
举个例子,在中国已婚夫妇其中一人持有的房子,理论上讲想要做委托公证的话,需要配偶声明无相关权利或者同意委托才可以做这个公证。
在新加坡,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婚内财产是婚内财产。两件事不能划等号。
新加坡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只有共同财产(jointly-owned property)这个概念。
2. 什么是共同财产?
任何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某个财产,这几个人都算是共同拥有。比如HDB房子,比如银行的联名账户。
注意的是新加坡法律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原则叫做生存者权利(survivorship)。意思是说,当共同拥有者死亡,其共同拥有的财产产权自动归幸存的其他共有者所有。这项权利是排在遗产继承权之前 。所以共同有用的房产在死者死亡时不会被遗产继承,只会自动转让所有权。
说个冷知识:两个共有人同一场车祸死了,无法得知谁先死谁后死,该财产怎么继承?新加坡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发生时假设年长的先死。所以共有财产自动归年幼的死者所有。然后作为年幼死者的遗产分配。
扯远了,回来讲婚内财产。
总之你的个人财产,不管婚前还是婚后,你的就是你的 ,我的还是我的。互相不影响。这是新加坡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区别。
3. 什么是婚内财产(matrimonialasset)。
婚内财产其实专指“在离婚时参与分配的财产”。这里其实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步,是否参与分配。第二步,如果参与分配,按照什么比例分配。
关于什么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是什么财产属于婚内财产),法律说的很明确:(妇女宪章112条(10)款)
a. 无论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各人或共同获得的,要么用以婚姻生活相关目的,要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一人或两人共同使其增值的财产。以及
b. 其他任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馈赠和遗产继承除外)。
根据之前提的那个案例,婚前首付,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子算婚内财产,参与分配。
4. 如何分配。
参与分配不代表对半分。
参与分配不代表对半分。
参与分配不代表对半分。(再说三遍)
新加坡法庭需要做的是对婚内财产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分配(见Leong Wai Kum的文章)。
法庭考虑的主要是三个因素:
a. 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直接经济贡献(例如首付,还贷,装修等等)。
b. 双方对婚内财产的间接经济贡献(例如一方负责还贷,另一方负责养家)。
c. 双方对婚姻的间接贡献(例如家庭主妇不工作照顾家的情况)。
然后综合考量,做出一个合理的分配比例方案。
所以原则上,既不会出现家庭主妇辛苦半辈子什么财产都拿不到的情况,也不会出现男人通常担心的“见面分一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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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暴雪 楼主#52
答案找到了这条法律要求的是两点:
1. 财产有增值
2. 增值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贡献”
关于什么是实质性增值,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并不是说1%就不算增值,5%就算增值,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实践中,很少有人在法庭上争这种事情。争多了法官对你产生坏的印象你就悲剧了。
于是更多的争议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是否对这种增值做出了贡献。
在新加坡的案子里面,主要的争议财产有两种
1. 房屋
2. 家族企业股份
在新加坡有一个案子Shi Fang v Koh Pee Huat [1996] 1 SLR(R) 906 就同时提到这两种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关于房产,房产装修是男方父亲付的钱。女方提出她参与了概念设计,也做各种家务简介贡献。但是法官认为这些所谓贡献即使放在一起也是微不足道的(de minimis),因为女方其实不做家务,家务由男方雇佣的女佣完成。所以法官判定房屋不属于婚内财产。
关于公司,法官承认女方有贡献,但是认为这种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上诉法官认为原诉法官做出的女方获得10000元的估值并无不妥。
=========题外话==========
真不是我要黑中国人。你们自己想象一下新加坡普通民众要是读了这种判决,会对中国女性造成怎样的一种刻板印象:
The wife is a Chinese national who has since November 1990 been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Singapore. Her parents are researchers at a social science academy in Beijing. The wife and the husband first met in Beijing in July 1987. At that time, the husband was study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wife was a tour guide, working with a state travel organisation. In the course of the next two and a half years, they kept in touch with each other over the telephone, and during his university vacations, the husband visited the wife in Beijing.
Eventually the parties were married in February 1990 in Beijing. In June 1990, the husband brought the wife to Singapore. They stayed at the house 15, Jalan Pelepah, which is a semi-detached house situate at the rear of 19, Jalan Pelepah where the husband’s parents live.
...
The judge formed the impression that she was more keen on gaining a foothold in the family business and wealth than on being a wife.
=======分割线结束==========这条法律要求的是两点:
1. 财产有增值
2. 增值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贡献”
关于什么是实质性增值,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并不是说1%就不算增值,5%就算增值,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实践中,很少有人在法庭上争这种事情。争多了法官对你产生坏的印象你就悲剧了。
于是更多的争议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是否对这种增值做出了贡献。
在新加坡的案子里面,主要的争议财产有两种
1. 房屋
2. 家族企业股份
在新加坡有一个案子Shi Fang v Koh Pee Huat [1996] 1 SLR(R) 906 就同时提到这两种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关于房产,房产装修是男方父亲付的钱。女方提出她参与了概念设计,也做各种家务简介贡献。但是法官认为这些所谓贡献即使放在一起也是微不足道的(de minimis),因为女方其实不做家务,家务由男方雇佣的女佣完成。所以法官判定房屋不属于婚内财产。
关于公司,法官承认女方有贡献,但是认为这种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上诉法官认为原诉法官做出的女方获得10000元的估值并无不妥。
=========题外话==========
真不是我要黑中国人。你们自己想象一下新加坡普通民众要是读了这种判决,会对中国女性造成怎样的一种刻板印象:
The wife is a Chinese national who has since November 1990 been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Singapore. Her parents are researchers at a social science academy in Beijing. The wife and the husband first met in Beijing in July 1987. At that time, the husband was study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wife was a tour guide, working with a state travel organisation. In the course of the next two and a half years, they kept in touch with each other over the telephone, and during his university vacations, the husband visited the wife in Beijing.
Eventually the parties were married in February 1990 in Beijing. In June 1990, the husband brought the wife to Singapore. They stayed at the house 15, Jalan Pelepah, which is a semi-detached house situate at the rear of 19, Jalan Pelepah where the husband’s parents live.
...
The judge formed the impression that she was more keen on gaining a foothold in the family business and wealth than on being a wife.
=======分割线结束========== -
#53
就是因为对半分这个概念没有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所以要搞出各种奇怪的司法解释来补种种漏洞。没有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所以要搞出各种奇怪的司法解释来补种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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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经时间考验对半分鼓励短期投机,令双方互耍心计,各出奇谋,动摇长期基础动摇长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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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让我想到何XX律师事务所,办理离婚案件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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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那句经典的广告语:保证您得利益,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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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暴雪 楼主#57
思维跳的好快而且真心没看懂你想说什么。
要不要说明白点?而且真心没看懂你想说什么。
要不要说明白点? -
#58
受教了学习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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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是觉得你在给自己打软文广告吗?我记得你好像不在律所工作...我记得你好像不在律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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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暴雪 楼主#60
你想多了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做法律援助的就不能接同一个案子收钱。
我在狮城帮这里只做善事,不接案子。
再说了,大家找我要么是刑事,要么是家事。我既不做刑事也不做家事。我做商事的调解,谈判和打工程纠纷官司。
我转行了, 现在做律师。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做法律援助的就不能接同一个案子收钱。
我在狮城帮这里只做善事,不接案子。
再说了,大家找我要么是刑事,要么是家事。我既不做刑事也不做家事。我做商事的调解,谈判和打工程纠纷官司。
我转行了, 现在做律师。 -
#61
我是在猜测你楼上的意思请问你是负责哪方面的律师啊请问你是负责哪方面的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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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无视我的提问吧,看帖不仔细,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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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学习了~之前我误解了,以为婚前财产增值到某个百分点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现在看来增值不是最重要的条件,“2. 增值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贡献”才是最重要的。
既然没有如果没有增值到多少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的要求,比较一下这个案例,感觉之前说的那个婚前1M购置的房子如果持有人婚后完全不让对方插手,那么即使增值到2M也应该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婚内财产。不知是不是又有哪个点我没考虑进去呢?
这个案例的判决最后那一段好直白。不清楚女主在公司里的贡献部份怎样,不过房子的概念设计什么的,确也扯了点。
一直都是法盲状态,今天这么学下来,感觉离婚部分坡坡法律比国内的要灵活,不过这灵活也有弊端,就是必须得提供证据。可是除非有银行记录这种第三方机构帮助记下的,平时夫妻之间好好的谁又会长个心眼留什么证据呢?没事谁又想到有朝一日会离婚呢?另外,感觉天朝的对半分能让双方一起齐心把饼子做大,反正全充公了没啥好想的。而在坡坡,钱在谁手里就是谁的,倒是有点各自为营的意味。之前我误解了,以为婚前财产增值到某个百分点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现在看来增值不是最重要的条件,“2. 增值来自于“婚姻中对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贡献”才是最重要的。
既然没有如果没有增值到多少就自动充为婚内财产的要求,比较一下这个案例,感觉之前说的那个婚前1M购置的房子如果持有人婚后完全不让对方插手,那么即使增值到2M也应该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婚内财产。不知是不是又有哪个点我没考虑进去呢?
这个案例的判决最后那一段好直白。不清楚女主在公司里的贡献部份怎样,不过房子的概念设计什么的,确也扯了点。
一直都是法盲状态,今天这么学下来,感觉离婚部分坡坡法律比国内的要灵活,不过这灵活也有弊端,就是必须得提供证据。可是除非有银行记录这种第三方机构帮助记下的,平时夫妻之间好好的谁又会长个心眼留什么证据呢?没事谁又想到有朝一日会离婚呢?另外,感觉天朝的对半分能让双方一起齐心把饼子做大,反正全充公了没啥好想的。而在坡坡,钱在谁手里就是谁的,倒是有点各自为营的意味。 -
南洋暴雪 楼主#64
用哪国法律取决于你在哪里生活和婚姻缔结国没什么关系。和婚姻缔结国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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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确定吗。。。。我明明记得有以往的案例在新加坡生活的中国夫妻,在新加坡离婚,但是因为不是在新加坡ROM,后来女生没有得到保障。
我找不到这样的案例,暴雪能找到这样的反例吗在新加坡生活的中国夫妻,在新加坡离婚,但是因为不是在新加坡ROM,后来女生没有得到保障。
我找不到这样的案例,暴雪能找到这样的反例吗 -
南洋暴雪 楼主#66
你先别找案例套事实你问的问题实际是婚姻的准据法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离婚适用哪国法律。我明确告诉你只要是在新加坡法庭申请离婚的,一定是适用新加坡法律。而新加坡法庭能否处理这个离婚,取决于usual residence或者domicile。所以我才说看你住哪里。至于没赡养费的案例,我相信有。不过和你想要表达的法律观点没有直接的关系。你想学怎么读案例的话,介绍本书给你。Beckman et al. Case Analysis and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2nd Edition你问的问题实际是婚姻的准据法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离婚适用哪国法律。我明确告诉你只要是在新加坡法庭申请离婚的,一定是适用新加坡法律。而新加坡法庭能否处理这个离婚,取决于usual residence或者domicile。所以我才说看你住哪里。至于没赡养费的案例,我相信有。不过和你想要表达的法律观点没有直接的关系。你想学怎么读案例的话,介绍本书给你。Beckman et al. Case Analysis and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2n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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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谢谢版主推荐。可是这本书绝版了。国大大叔可以在国大RBR借,我就没法子了[…]。请问有别的推荐吗?。请问有别的推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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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暴雪 楼主#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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