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年租房的时候签了两年的合约,一年后有diplometic clause。但是没有考虑太多,房东要求提前三个月通知搬家(也就是最早一年加三个月后可以离开)也答应了。
现在发现这个条约太坑爹了:因为这里工作市场太差,我家领导需要去别的地方工作。我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感觉如果自己一个人带孩子留在这里会撑不下来,所以想辞职。但是这个房租离可以解约还有好几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提前解约吗?房租的合约在承租人没有新加坡EP的情况下还成立吗?
ps如果要陪押金我们也可以接受,但是在这里黑心房东见多了,就怕还需要其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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