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扣的收取, 应该要有基本准则和道德

医药法规  •   •  9774 次浏览

回扣,现如今似乎成了商业的润滑油,

促成了业务,收取佣金或回扣,天经地义

比如 某A在某B的帮助/介绍下和某C做成了交易, 某B可以按照协议(口头的或书面的)收取 某A或者某C 或者双方的回扣

这时时某B应该不是交易的利益关联人, 有利益关联,而收取回扣,有可能犯罪

比如某B是A和C或者一方的主管官员, 而收了回扣, 那就是受贿和滥用职权

又比如某B是某A或者某C的雇员, 这时收回扣,就是贪污。

 

同理, 如果聘请某人为自己工作, 还要求某人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中支付回扣, 那又算什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看到钱就想要, 怕是穷疯了?

8 条回复
  • 医药法规 楼主
    #1

    这个题目好冷啊是没有回扣
    还是只拿不说
    或者有奶便是娘

  • 凡人
    #2

    如果某B是中介,不能同时收双方的佣金

  • 医药法规 楼主
    #3

    中介好可怜哦坡县

  • 小麦20
    #4

    独立财务顾问的中介费谁付的?Broker和Agent在华语中都称中介。Ageny 是收取保险公司的中介佣金, 而Broker 的服务费应该来自客户。市场上出现一些独立财务顾问扮演broker 的角色,为客户量身定制,介绍推荐保险产品,但是他们收入来自保险公司的佣金。这个有利益冲突吗?保险产品繁多复杂,避免利益冲突呢?

  • #5

    买卖还是应该回归到买卖本质就是商品价值和 买卖双方最后价格是不是能够接受的而成交。

  • 凡人
    #6

    我不是保险中介或者理财顾问呀据我所知购买的理财产品都有管理费,是从客户的收益中抽成。

  • 医药法规 楼主
    #7

    信息不对称需求不统一
    结果就是妥协

  • 熊维妮
    #8

    说的是医药行业的行规吗?

    回扣不是在新加坡是禁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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