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公民+PR)联名买了一套二手组屋,如果离婚,除了MOP满五年后把组屋卖掉,还有一种方案是可以转名到一个人的名下是吗?

我知道的是,如果转到男方的名下,那么男方需要偿还女方的CPF,然后贷款也要以男方一个人的薪水来重新计算,那么当初买房时的政府补贴呢?是被政府收回吗?还是继续留在HDB的已付款项里,还是需要给女方一部分?

如果已经离婚并且房子转到男方一个人的名下,女方在已经拿到公民并且年满35岁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再买BTO吗?只能买二房?如果女方因为有孩子所以需要大一点的房子,就只能买二手组屋吗?自己一个人的名可以吗?还是必须跟孩子联名?跟孩子联名的话会不会影响到孩子以后买房子?女方一个人买组屋的话,政府补贴怎么计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