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自新华网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去年我有朋友去年收到了银行的CRS信,可他已经是坡籍且在这边工作10来年了,看来祖国是因为他在国内有住所而把他视为居民个人了?那抵扣了本地的税率还得交给祖国2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