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试用期三个月,但公司有权延长。——这个没有前置条件来明确何种情况可以延长或哪些是不合理的延长试用期行为,雇员可以反驳的或控告公司违法而得到补偿?
图二:条款中涉及加班信息,认为是可以接受,但要有一个约束条件,比如满足新加坡法规要求,比如每周加班时长不得长于X小时,如超过应得到员工认可后再施行,或给予后期调休替换等。
新人贴,在线求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