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朋友想在新加坡注册公司,想找我挂名,还会签一个nominee director indemnity agreement ,这样我就0风险了吗?如果不是会有怎样的风险?

有没有可能把新加坡公司弄成国内的分公司,国内总公司持股100%,然后把他自己外派过来管理新加坡分公司,ep 准证,这样他自己就可以掌控所有了,也不需要新加坡人或者pr 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