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收到Data Register的催款电邮是在 2015年2月,是发给前董事的,上面有他的名字和手机号,说他在2014年6月注册了他们的服务,要收取490新币的服务费。收到这封电邮时前董事已经离职了,当时与前董事联系,他说记不清怎么回事了,让不要理他们。所以当时就回复他们说公司里没这个人,让他们直接打电话找前董事,后来他们也没有进一步的动作,以为这事不了了之了。

不料在2018年2月,又收到他们的催款信(这次不是电邮),这次要收取五年(2014,2015,2016,2017, 2018)的服务费共2450新币,而且还附带一封收账公司的信,说是不按期付款收账公司就会上门讨钱。过后也是没有理他们。

最近(2018年9月)又收到他们的催款信, 这次信中说给OFFER,只收取一个月的服务费即490新币,付款后他们就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户口 然后再不找公司的麻烦,否则他们就要通过小额法庭索取全额的欠款2450新币。

上网查了这间公司在2016年时被ACRA 控上法庭还罚了20万新币,但事情过后他们依然没有收手,从法律层面讲似乎他们也有一定的道理, 当局似乎也拿他们没办法。所以还真想接受他们的条件,向他们支付490新币以了结这件事以免他们将来纠缠不清,不过想想没有用过他们的服务也不知道他们的服务是什么,就这样付钱还蛮冤的。所以在这里请教各位他们通过小额法庭索取费用有法律依据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