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没有遗嘱,房子归了"舅舅",孩子被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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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了解的房产拥有方式!

故事素材来自小编上过的一堂法律培训课。丈夫H(husband),跟前妻W1(wife)生了两个孩子C1 C2。后来H跟W1离婚了,孩子跟了妈妈W1。H接着跟W2结婚。不久,W1过世了,于是C1和C2自然就搬来跟生父H住一起。这时候H跟W2一起买了公寓,拥有方式是共同拥有(Joint Tenancy)。W2也愿意接纳两个孩子。结果不幸再次降临。H也过世了。于是房子自动归到W2名下。但是W2没有自己的孩子,继续照顾着H的两个孩子。一家三口继续生活在这套公寓里面。不幸的是,W2也意外过世了。狗血的事情发生了。C1和C2 并不能继承H和W2共同购买的公寓,而是W2的弟弟成为唯一的继承人。法官告诉C1和C2,W2从来没有办理领养他们的手续,因为没有遗嘱,W2过世时,她唯一的亲人,她的弟弟,就成为了继承人。这个弟弟,也就是C1C2的“舅舅”,将两个孩子扫地出门......想一想这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情。房子明明是C1C2的亲生爸爸购买的,他们却没有分到一毛钱。nn但是,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公正,而不是公平。如果说H不希望看到这件事情发生,那么他作为父亲,如果做对了以下两件事情,就可以避免今天的局面。

法律手段之一:
H在买公寓时,应该选择跟W2分权拥有,而不是选择共同拥有。新加坡的房产可以有两种拥有方式。一种是共同拥有(Joint Tenancy),一种是分权拥有(Tenancy in Common)。很多在新加坡买过房子的人应该都有印象,那就是在见律师的时候,如果买家人数超过一个,肯定会被问及怎么拥有房产。因为语言的问题,很多人误以为共同拥有就是指一人一半。而分权拥有,需要格外规定拥有比例,例如50% 50% 或者90% 10%,很多夫妻就会觉得选分权拥有是多此一举。实际上,共同拥有,不是指一人一半,而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屋主不分彼此拥有房产。关键点就在于,如果一个屋主过世了,幸存那个屋主会自动继承全部的权益,无论过世的屋主是否立了遗嘱。选择和妻子共同拥有的H过世之后,公寓自然都是归W2所有,跟C1C2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但是如果当初H跟W2是分权拥有,例如50% 50%。那么,H过世的时候,可以立遗嘱,把自己的50%全部或者部分给C1C2。即使没有立遗嘱,C1C2也可以顺利分得50%的一半即25%,另外25%则归W2所有。n当然,除了继承的区别,两种拥有方式也有其他的不同。例如共同拥有的房产在出售时,售房所得一定要进入联名户口(joint account),好多没有联名户口的,还得专门去银行开一个才能收到钱;而分权拥有的房产,售房所得,律师会按照比例分给每个屋主自己的个人账户。从好的方面看,共同拥有,在其中一个屋主过世时,也会为剩下的屋主省去一些法律成本,也是有积极意义的。还有很多区别,就不一一赘述。

法律手段之二:
H应该让W2办理对C1C2的领养手续。这里用另一则小故事说明领养手续的重要。故事摘自今年11月11日的早报,标题是“指家婆权益应按购屋出资比率 越南媳妇获判亡夫组屋九成权益”。故事的大概是这样的:
丈夫跟婆婆以共同拥有的方式买下了组屋。丈夫和越南媳妇结婚后,接纳了媳妇前一段婚姻带来的16岁的女儿并且办了领养手续。后来丈夫意外过世了,婆婆按照共同拥有的法律程序本可以全权拥有房子,结果媳妇入禀法庭,要求按照出钱比率分配屋子。结果媳妇胜出,分得房子90%的权益。引用原文中法官的看法:
“司法委员说,由死者梁伟杰领养周氏清朗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看得出他与周氏清朗很恩爱,也很照顾这个家,希望为妻女提供生活所需,包括住宿。”
这里,领养手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证据。
由此大家可以看出,领养手续之重要有时竟能超越拥有方式的法律效益。如果当初W2办理了领养手续,那么C1C2就是房产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了。

衍生 - 规避额外买家印花税

自从政府推出额外买家印花税之后,很多夫妻在购买第一套房产的时候就会格外注意这个拥有房产方式的问题。尤其是一方是公民而另外一方是外国人或者PR的情况。
原理是这样的:
假设丈夫H是公民,而太太W是外国人。如果他们想一人购买一套市值100万的房产。那么H的印花税是房价3%-5400 = 24600;W则是18%-5400 = 174600。总计199200。
现在改变一下顺序:
H和W可以以分权拥有的方式购买第一套地产, H占1% 而 W占 99%。因为视作公民家庭第一套房产。所以,印花税是3%-5400 = 24600。
交易完成以后,W买下H所拥有的1%。W需缴纳额外印花税15%,但是这是基于1%即1万块的15% = 1500。买家印花税则为1w x 1% = 100。而H需缴纳卖家印花税16% = 1600。总印花税为3200。律师费约为6000。总费用约为1万。
H再去买第二套市值100万的房产。印花税3%-5400 = 24600。n同样拥有了两套房产,总费用59200,省了14万之多。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方法中,如果H和W共同拥有购买第一套房产。W要购买H的部分,房产得先转化为分权拥有即H50% W50%。
步骤二中的基数就是50万而不是1万了。费用会多出来很多。nn小结nn共同拥有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避免纠纷,减少法律成本的一种方式。实际也是大多数夫妻选择的方式。所谓恋爱中常开的玩笑,"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不过,情况稍微复杂或者有其他计划时,了解清楚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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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条回复
  • #1

    沙发... 十点后发容易中十大.....啊

  • love962397
    #2

    Mark一下再看小毛驴自己小毛驴自己

  • celinda1985
    #3

    最不能读带字母的了...每次都到人名用字母代替时候,永远没法区分谁是谁....
    是不是个体差异,脑子没办法解码?每次都到人名用字母代替时候,永远没法区分谁是谁....
    是不是个体差异,脑子没办法解码?

  • x4
    #4

    补充个方法3H和W2立遗嘱。虽然作为joint property自动归一方,但若两个都挂了还是有遗嘱可以follow的。H和W2立遗嘱。虽然作为joint property自动归一方,但若两个都挂了还是有遗嘱可以follow的。

  • #5

    H死的时候为什么他的孩子没有继承权?为什么他的孩子没有继承权?

  • chenzi
    #6

    详细给楼主点赞给楼主点赞

  • 走走
    #7

    哇那个1%和99%的我之前也想到过真的可以实现吗?!
    会不会规避absd意图太明显不给通过啊
    比如1%份额的人是唯一贷款人,占99%份额的人反而没贷款
    银行会不会因为1%份额太小不给这个贷款人贷很多款呢真的可以实现吗?!
    会不会规避absd意图太明显不给通过啊
    比如1%份额的人是唯一贷款人,占99%份额的人反而没贷款
    银行会不会因为1%份额太小不给这个贷款人贷很多款呢

  • #8

    房子joint tenancy幸存者自动拥有全部幸存者自动拥有全部

  • #9

    这俩孩子也太惨了家长怎么都死光了啊,可怕家长怎么都死光了啊,可怕

  • 武汉伢
    #10

    之前@南洋暴雪 版主不是科普过,共有财产优先权高于遗嘱?这里joint tenancy就是共有财产吧,遗嘱执行之前房子就自动属于后妈了优先权高于遗嘱?这里joint tenancy就是共有财产吧,遗嘱执行之前房子就自动属于后妈了

  • 武汉伢
    #11

    哦理解错ls的意思了,你说的对有推荐的立遗嘱的律师吗?有推荐的立遗嘱的律师吗?

  • x4
    #12

    因为没有过继手续法律上算陌生人法律上算陌生人

  • #13

    我不得不跑进来澄清一下1. 共同共有引起的生存者权利(Survivorship)可以对抗任何遗嘱继承权或者法定继承权。
    所以说的第二个案子就是越南媳妇Chau Thi Thanh Lang的,其实和收养关系以及继承权无关。
    法官判决理由应该还没写。从新闻报道看,基本上是按照Presumed Resulting Trust(预设归复信托)的理由判的。
    同样的道理,某楼加的方法三(写遗嘱)同样不适用。
    2. 同理你说的第一个案子,虽然我没找到原文(如果你知道英文麻烦提供下),只和物业的共同共有有关。而两个小孩,从法律的角度至少有Resulting Trust以及Proprietary Estoppel(这个不会翻译,字面意思是基于财产的不可否认,也是衡平法的内容)两条路可以走,最不济的情况下也至少可以保留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所以,要么还有其他事实没说,要么这案子律师太搞(可能性极低),要么不知道你的培训班老师从哪里找来的例子。有案号看了便知。
    3. 至于你说躲ABSD那个,抱歉您真的想多了。一下摘自IRAS关于ABSD的说明:
    4.2 Purchase Made by Multiple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If the property is jointly bought (either joint tenancy or tenancy-in-common) by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the higher ABSD rate will apply on the purchase price/value of
    the property.
    For example, if a FR, a SPR and a SC jointly buy a property worth $3 million, with
    each owning one-third share, the ABSD rate of 15% shall apply to the $3 million,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other two purchasers are non foreigners and have paid $2
    million for their share of the property.

    你真的以为新加坡政府很蠢么?1. 共同共有引起的生存者权利(Survivorship)可以对抗任何遗嘱继承权或者法定继承权。
    所以说的第二个案子就是越南媳妇Chau Thi Thanh Lang的,其实和收养关系以及继承权无关。
    法官判决理由应该还没写。从新闻报道看,基本上是按照Presumed Resulting Trust(预设归复信托)的理由判的。
    同样的道理,某楼加的方法三(写遗嘱)同样不适用。
    2. 同理你说的第一个案子,虽然我没找到原文(如果你知道英文麻烦提供下),只和物业的共同共有有关。而两个小孩,从法律的角度至少有Resulting Trust以及Proprietary Estoppel(这个不会翻译,字面意思是基于财产的不可否认,也是衡平法的内容)两条路可以走,最不济的情况下也至少可以保留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所以,要么还有其他事实没说,要么这案子律师太搞(可能性极低),要么不知道你的培训班老师从哪里找来的例子。有案号看了便知。
    3. 至于你说躲ABSD那个,抱歉您真的想多了。一下摘自IRAS关于ABSD的说明:
    4.2 Purchase Made by Multiple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If the property is jointly bought (either joint tenancy or tenancy-in-common) by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the higher ABSD rate will apply on the purchase price/value of
    the property.
    For example, if a FR, a SPR and a SC jointly buy a property worth $3 million, with
    each owning one-third share, the ABSD rate of 15% shall apply to the $3 million,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other two purchasers are non foreigners and have paid $2
    million for their share of the property.

    你真的以为新加坡政府很蠢么?

  • #14

    你at我的时候我正在码字已经直接回复楼主了。已经直接回复楼主了。

  • x4
    #15

    有的 @南洋暴雪找他打折收100,市场价200,
    我可以免费当第二见证人。。

    回到正题,我这边认识的律师事务所不多,更针对企业资产分配的遗嘱规划,
    一般个人的遗嘱只要找两位非受益者作见证就好(不一定是律师身份),网上搜下注意 格式和直系亲属 最好都有提到。
    立遗嘱不难,主要是保管的问题,事务所一般也不提供个人遗嘱的保管,遗嘱网也只记录时间而非内容。
    通常是锁保险柜或家人将来最早发现的地方。
    即时交给法院会省很多银行等带来的麻烦。

    目前必须通过律师或医生做的叫LPA lasting power axxxx, 这种比较麻烦,是人还在,但不能正常做决定的时候让别人替自己做决定。
    找他打折收100,市场价200,
    我可以免费当第二见证人。。

    回到正题,我这边认识的律师事务所不多,更针对企业资产分配的遗嘱规划,
    一般个人的遗嘱只要找两位非受益者作见证就好(不一定是律师身份),网上搜下注意 格式和直系亲属 最好都有提到。
    立遗嘱不难,主要是保管的问题,事务所一般也不提供个人遗嘱的保管,遗嘱网也只记录时间而非内容。
    通常是锁保险柜或家人将来最早发现的地方。
    即时交给法院会省很多银行等带来的麻烦。

    目前必须通过律师或医生做的叫LPA lasting power axxxx, 这种比较麻烦,是人还在,但不能正常做决定的时候让别人替自己做决定。

  • 武汉伢
    #16

    在狮城帮能学到的东西,真不是隔壁或另一个隔壁能比的赞赞赞赞赞赞

  • #17

    我不做遗嘱。也不做狮城帮的生意。谢谢谢谢

  • x4
    #18

    求解为什么H和W2立遗嘱不行?

    就算因为未成年无法自己直接管理,
    但不是也有公共信托吗? 如果房子都判给了两兄弟,这样也没违背survivorship吧

    你的意思是说,如果遗嘱完全不提到自己有义务照顾的亲人,把资产给陌生人,这样才会有conflict吧。
    为什么H和W2立遗嘱不行?

    就算因为未成年无法自己直接管理,
    但不是也有公共信托吗? 如果房子都判给了两兄弟,这样也没违背survivorship吧

    你的意思是说,如果遗嘱完全不提到自己有义务照顾的亲人,把资产给陌生人,这样才会有conflict吧。

  • x4
    #19

    刚才只是召唤你而已后面我讲的部分有哪个地方有纰漏帮忙修正下,
    要跟你多学习才行。后面我讲的部分有哪个地方有纰漏帮忙修正下,
    要跟你多学习才行。

  • #20

    可是是H的亲身子女啊觉得怪怪的, 子女的继承权会因为房子的产权是joint tenency就被剥夺了? H死的时候房子就应该有子女的一份了。感觉买房子的时候最普遍就是joint tenancy了吧。 漏洞这么大?觉得怪怪的, 子女的继承权会因为房子的产权是joint tenency就被剥夺了? H死的时候房子就应该有子女的一份了。感觉买房子的时候最普遍就是joint tenancy了吧。 漏洞这么大?

  • #21

    如果以给小孩房产为目的H遗嘱无用。因为遗嘱只能分“遗产”。幸存者权利决定了共同共有财产不会变成“遗产”。
    W2直接遗嘱留给小孩是可以的。
    H遗嘱无用。因为遗嘱只能分“遗产”。幸存者权利决定了共同共有财产不会变成“遗产”。
    W2直接遗嘱留给小孩是可以的。

  • #22

    joint ownership不剥夺继承权只限制什么财产可以被继承,什么不可以。只限制什么财产可以被继承,什么不可以。

  • x4
    #23

    好的谢谢回答,很清楚。谢谢回答,很清楚。

  • #24

    真正的解法1. 老爸在未过世之前将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同时立遗嘱,保证财产只由小孩继承。
    2. 老爸在买房的时候就针对自己出资的部分设立信托,指定受益人为两个小孩。
    3. 请律师打官司,取决于买房的时候双方出资的情况,这案子绝对能打。1. 老爸在未过世之前将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同时立遗嘱,保证财产只由小孩继承。
    2. 老爸在买房的时候就针对自己出资的部分设立信托,指定受益人为两个小孩。
    3. 请律师打官司,取决于买房的时候双方出资的情况,这案子绝对能打。

  • #25

    我猜是她妻子跟他共同拥有房子房子自然归为他妻子的财产跟儿子没半毛钱关系房子自然归为他妻子的财产跟儿子没半毛钱关系

  • -_-|| 楼主
    #26

    最后一句话不敢当。第三点 : 麻烦google ABSD remission
    第一点 : 领养手续更多的被作为一个事实证据 证明亡夫是有意愿照顾他的家庭(至少证明不是被骗婚对吧)。作为第一个案例 如果W2办理领养手续了 没遗嘱 房子归谁?以上是我的个人见解。这是领养手续不同的作用。作为非专业的我对专业的你,你会觉得呵呵 就像第三点在我的专业看来 我会觉得呵呵。
    第二点 既然你觉得可能性不高,那么 理论上有可能就是了。连死三人 本来概率就低。
    我用一个也许不够专业的角度,通俗易懂告诉大家 Joint T 和 T in common的区别。JT绝对有自己的好处,大家打多也选择这个。不怕笑话,我太太一年前听完这个案例,还真见律师立遗嘱。当然 她立是为了保障她父母。不是怕我咋地咋地哈。囧。我读了11月11日的新闻 有感而发,写下这个。见笑。
    过去一年我特意留意这方面新闻,毕竟是我的专业相关。
    下面这个案例 案子中的儿子费劲力气就是为了改JT为TC.
    http://m.news-com.cn/news/index.php?c=show&id=173920

    我觉得摆太多大家都不懂的属于固然专业,但是能简单易懂,更有实际意义。第三点 : 麻烦google ABSD remission
    第一点 : 领养手续更多的被作为一个事实证据 证明亡夫是有意愿照顾他的家庭(至少证明不是被骗婚对吧)。作为第一个案例 如果W2办理领养手续了 没遗嘱 房子归谁?以上是我的个人见解。这是领养手续不同的作用。作为非专业的我对专业的你,你会觉得呵呵 就像第三点在我的专业看来 我会觉得呵呵。
    第二点 既然你觉得可能性不高,那么 理论上有可能就是了。连死三人 本来概率就低。
    我用一个也许不够专业的角度,通俗易懂告诉大家 Joint T 和 T in common的区别。JT绝对有自己的好处,大家打多也选择这个。不怕笑话,我太太一年前听完这个案例,还真见律师立遗嘱。当然 她立是为了保障她父母。不是怕我咋地咋地哈。囧。我读了11月11日的新闻 有感而发,写下这个。见笑。
    过去一年我特意留意这方面新闻,毕竟是我的专业相关。
    下面这个案例 案子中的儿子费劲力气就是为了改JT为TC.
    http://m.news-com.cn/news/index.php?c=show&id=173920

    我觉得摆太多大家都不懂的属于固然专业,但是能简单易懂,更有实际意义。

  • #27

    关于ABSD是否适用,直接上图如果您坚持您的专业性,我不说什么了。

    如果您坚持您的专业性,我不说什么了。

  • -_-|| 楼主
    #28

    公民家庭第一套房产 豁免ABSDABSD Remission.
    我已经做了不下30个case 这个还是不会错的。
    ABSD Remission.
    我已经做了不下30个case 这个还是不会错的。

  • -_-|| 楼主
    #29

    你的图中 清清楚楚标明公民外国人家庭第一套ABSD 是0%
    这个不正是我说的第一步吗?你质疑的点在哪里?公民外国人家庭第一套ABSD 是0%
    这个不正是我说的第一步吗?你质疑的点在哪里?

  • #30

    关于收养的问题收养的结果是可以将小孩列入遗产继承行列。甚至按照新加坡法律的排序规定,小孩>父母>兄弟>祖父母>叔婶,小孩是可以继承房产的,你这个结论是对的。
    我说的是你举的那个例子说因为领养了所以能拿到95%的房产,这个属于误读法律。因为即使不领养,一样也能拿到那个基于信托的95%。收养的结果是可以将小孩列入遗产继承行列。甚至按照新加坡法律的排序规定,小孩>父母>兄弟>祖父母>叔婶,小孩是可以继承房产的,你这个结论是对的。
    我说的是你举的那个例子说因为领养了所以能拿到95%的房产,这个属于误读法律。因为即使不领养,一样也能拿到那个基于信托的95%。

  • #31

    公民加外国人不算公民家庭这样说可懂?这样说可懂?

  • -_-|| 楼主
    #32

    我的例子是丈夫加太太难道不是家庭?难道不是家庭?

  • #33

    你不用跟我争你找个公民+外国人的家庭去申请下不就知道了。你找个公民+外国人的家庭去申请下不就知道了。

  • #34

    我错了,跟你道歉法律这样说的:
    Remission of ABSD where joint parties are spouses both of whom do not own property
    3.—(1) There shall be remitted the full amount of ABSD that is chargeable on —
    (a)
    a contract or agreement for the sale of, or a conveyance, assignment or transfer on sale of, an estate or interest in a single residential property; and
    (b)
    any instrument chargeable in like manner,
    if there are 2 (and only 2) joint parties under the instrument and, at the time of execution of the instrument —
    (i)
    they are married to each other; and
    (ii)
    they are, respectively, a Singapore citizen not owning property and either a 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t not owning property or a foreigner not owning property.

    同时我也确认你给的那个省税的方法不行。
    原因也在同一个图里。法律这样说的:
    Remission of ABSD where joint parties are spouses both of whom do not own property
    3.—(1) There shall be remitted the full amount of ABSD that is chargeable on —
    (a)
    a contract or agreement for the sale of, or a conveyance, assignment or transfer on sale of, an estate or interest in a single residential property; and
    (b)
    any instrument chargeable in like manner,
    if there are 2 (and only 2) joint parties under the instrument and, at the time of execution of the instrument —
    (i)
    they are married to each other; and
    (ii)
    they are, respectively, a Singapore citizen not owning property and either a 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t not owning property or a foreigner not owning property.

    同时我也确认你给的那个省税的方法不行。
    原因也在同一个图里。

  • -_-|| 楼主
    #35

    好吧 不争了。我已经完成了很多公民+PR 公民加外国人 买组屋买公寓的案子
    每个都这么过了。第一套 没有ABSD。

    这点希望大家不要被误导。
    我相信坛子里面 肯定很多公民+PR买组屋的 也是没有给ABSD的。公民+PR 公民加外国人 买组屋买公寓的案子
    每个都这么过了。第一套 没有ABSD。

    这点希望大家不要被误导。
    我相信坛子里面 肯定很多公民+PR买组屋的 也是没有给ABSD的。

  • #36

    目测楼上和楼上的楼上争执点在于, 公民+配偶(非公民&非PR) 是否可[…]行.... 不过这种配偶纯外国人也是醉了 行.... 不过这种配偶纯外国人也是醉了

  • #37

    look.. 楼主你看是不是后悔十点前发了?? 少了一天的十大啊....[…] sigh.. sigh..

  • #38

    还别说,我家就是这种情况

  • -_-|| 楼主
    #40

    嗯 不存在输赢。大家能弄清楚就好。其实decoupling 用来规避家庭第二套ABSD 在2013年 报纸都专门报道过,也懒得再去找了。谷歌 decoupling ABSD一堆文章介绍。算不得什么什么秘密。两年了 政府也不见怎么行动。估计也就是默许了。反正撑死 你一家就只能两套。再多就老老实实给ABSD。其实decoupling 用来规避家庭第二套ABSD 在2013年 报纸都专门报道过,也懒得再去找了。谷歌 decoupling ABSD一堆文章介绍。算不得什么什么秘密。两年了 政府也不见怎么行动。估计也就是默许了。反正撑死 你一家就只能两套。再多就老老实实给ABSD。

  • -_-|| 楼主
    #41

    按照合同值 也就是1%来算税现实中 的确tenanncy in common比较少见 但是 我经手过一个夫妻decoupling。可惜的是 离婚,老公的部分90%卖给老婆 。税按照90%算。这人其实你也认识。现实中 的确tenanncy in common比较少见 但是 我经手过一个夫妻decoupling。可惜的是 离婚,老公的部分90%卖给老婆 。税按照90%算。这人其实你也认识。

  • 开始了
    #42

    我只想知道我买的EC是Joint Tenancy 还是Tenancy in Common怎么样查证?不记得律师那个时候有说这个,还是不记得了? -_-||怎么样查证?不记得律师那个时候有说这个,还是不记得了? -_-||

  • -_-|| 楼主
    #43

    去inlis 买title info.FAQ:
    https://www.inlis.gov.sg/Layout/FAQ.aspx?strService=LINNS&strProduct=LOIS#LINNS

    要给钱的。
    FAQ:
    https://www.inlis.gov.sg/Layout/FAQ.aspx?strService=LINNS&strProduct=LOIS#LINNS

    要给钱的。

  • 凡人
    #44

    要来狮城帮经常跟我们一起讨论房产政策

  • SiHong
    #45

    也是公民+纯外国人家庭(非美国、xxxx等那5个国家!!

  • 开始了
    #46

    by default, 是joint tenancy or tenancy in common?

  • #47

    没有default律师一定要你们自己决定的。当然,他们说得快,你可能还没明白就稀里糊涂给了答案。你已经买了的话,读手里的land title deed副本里面应该有写。律师一定要你们自己决定的。当然,他们说得快,你可能还没明白就稀里糊涂给了答案。你已经买了的话,读手里的land title deed副本里面应该有写。

  • -_-|| 楼主
    #48

    没有default一定要填表选择。一定要填表选择。

  • #49

    感谢案例学习帖!请问已经签了Joint Tenancy 后可以改成Tenancy in Common吗?要重新出律师费吗?新房钥匙还没有拿的情况下。请问已经签了Joint Tenancy 后可以改成Tenancy in Common吗?要重新出律师费吗?新房钥匙还没有拿的情况下。

  • -_-|| 楼主
    #50

    改JT去TC 需要交律师费费用 5000 左右。
    印花税根据比例调整,joint tenancy 为50% 50%。
    如果调整为90% 10%。那么印花税按照估值的40% 来计算。需要交买家印花税 额外买家印花税 卖家印花税。费用 5000 左右。
    印花税根据比例调整,joint tenancy 为50% 50%。
    如果调整为90% 10%。那么印花税按照估值的40% 来计算。需要交买家印花税 额外买家印花税 卖家印花税。

  • VivianYap
    #51

    太复杂了!各种关系搞得太复杂,所以,从来不与莫名人士联名,最好年轻就立好遗嘱,免得有一日后代麻烦!各种关系搞得太复杂,所以,从来不与莫名人士联名,最好年轻就立好遗嘱,免得有一日后代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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