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因为公司经济纠纷被对方恶意告上法庭,因为我是代表公司和对方交涉的,所以对方对我的指控法庭予以驳回,换句话说法庭宣告我没有过错。申请PR的表格最后有一栏问有没有被新加坡法庭或其它国家宣判有罪的记录,我的这种情况需要跟长官明示吗?因为我的律师讲只要上了法庭,就会有记录,他们输入我的名字和IC就可以查的到。中间对方迟迟不肯出庭,这个官司拖了1年多,导致我去年的PR申请拖了17个月在法庭宣判前被拒了。我在想今年再申请要不要写封信说明一下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