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关于租房合同中,200块的minior repair 条款

andyhoo  •   •  8550 次浏览

ERA 的租房合同里 有如下关于minor repair 的条款:

To replace electric light bulbs and tubes and be responsible for all minor repairs and replacement of parts and other expendable items at its own expense up to Singapore Dollars TWO HUNDRED (S$200.00) per item. In the event such expenditure exceeds (S$200.00), the Tenant shall bear the first (S$200.00) and any exces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Landlord.

问题:如果热水器坏了,房东找人换了整个热水器花了1000块,要求租客承担200块。请问此条款是否适用?

1: 不适用。条款中只要求replacement of parts or other expendable iterm. 由于热水器不是expendable iterm, 所以以上条款不适用,房东应该付1000块。

2。适用。虽然条款中写的expendable iterm, 但是market practice是有租客共同承担换热水器费用(哪怕只租2个月),所以租客出200,房东出800。

请有经验的同学帮忙解答,租客是否应该出这200块?(由于热水器刚好坏在notice period 期间,马上要搬走,如果要求房东从押金里扣,是否合理?)

多谢!

3 条回复
  • #1

    适用啊。适用啊。要不适用你可以把所有东西都弄坏了

  • qingni2
    #2

    这个条款本来是针对灯泡等低值易损的东西主要是租客自己换更经济,另外也有点让客户平时用的时候爱惜点。

    因为租房合同都是中介准备的,而且是先给房东看。结果条款就被解释成所有修理了。租房的时候如果不想扯皮,就默认对自己不利,多压点房租。

    其实象热水器这样的东西,房东自己全掏钱比较好。房客不管修还是换,肯定是选便宜的,一般只要自己住的这段时间不出问题就够了。很有可能因为质量不够好,要经常修或换新,每年的评论成本其实更高。

    不过和房租比,都是小钱。想开点。

  • 铜牌
    #3

    租客应该分担这 200元。你可以要求在押金中扣除的,只要有白纸黑字(或者电邮短信来往)显示双方都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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